金秀賢方面堅決否認與未成年金賽綸交往,並拒絕賠償化妝品品牌A公司要求的28億韓元違約金(約6000萬台幣)。在第二次辯論庭上,金秀賢的律師重申,A公司提出的解約理由基於謠言,而非事實,因此合約不應被解除,損害金額亦不成立。
A公司主張金秀賢身為超級巨星,與未成年人交往違反了藝人應維持的形象,因此解約合理。然而,金秀賢方面律師反駁,合約中明確規定「傳聞、謠言或未經證實的內容,不能作為解約理由」。律師強調,A公司所依據的《橫豎研究所》提出的內容僅為謠言,並非事實。此外,金秀賢方面指出,兩人是在金賽綸成年後才開始交往,且否認戀情的發言發生在簽訂代言合約之前,難以認定為違反合約義務。
金秀賢與《橫豎研究所》的相關官司仍在進行中,最終判斷需等待刑事案件結果出爐後才能進一步提出對損害金額的相關意見。A公司與金秀賢的廣告代言合約原定有效至去年8月,但因去年3月爆發的感情風波,A公司隨即宣布解約。目前,雙方的法律攻防仍在持續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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