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稅」的具體稅目是什麼? | 東森娛樂

「網紅稅」並非正式稅目,而是對網紅收入課徵所得稅的俗稱

昔日網紅米砂近期收到國稅局通知,要求補繳110年度(約2021年)的稅款,並提及「網紅稅」相關事宜,引發其對新規定是否溯及既往的質疑。事實上,「網紅稅」並非國家設立的正式稅目名稱,而是民眾對於網紅透過廣告、業配、直播打賞、販售商品等多元收入來源,依法應繳納的所得稅的俗稱。

稅務申報的複雜性與網紅收入歸類

台灣現行的稅務體系主要包含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營業稅等。網紅的收入來源多樣,其性質可能被歸類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的「執行業務所得」或「稿費所得」,若以工作室或公司名義營運,則可能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透過YouTube頻道獲得的廣告分潤,通常會被視為「稿費」或「執行業務所得」;而直播平台的觀眾打賞,也可能依循類似的所得類別進行申報;若網紅經營電商販售商品,則其銷售所得又可能歸屬於營業稅的範疇,或若有成立公司,則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與工作室報稅的差異

網紅選擇以個人名義申報稅務,或是透過工作室、公司法人等形式報稅,在稅務處理上存在顯著差異。以個人名義申報,收入會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依據累進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透過工作室或公司報稅,則需分別處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能涉及員工薪資所得稅的扣繳等。國稅局在追查稅務時,會根據所得的性質及申報主體,判斷其應適用的稅種與稅率。米砂提及她曾繳納營業稅與營所稅,但國稅局認為「性質不同」,顯示其收入的具體歸類與申報方式,可能與國稅局認定的有所差異。

國稅局追溯補稅的相關規定

國稅局具有依法追溯補稅的權力,但通常有其法定追溯期。一般而言,若納稅義務人有故意嚴重逃漏稅捐的行為,追溯期可能較長;若為一般申報錯誤或遺漏,則有較短的追溯期限。針對「新規定」的說法,若該規定並非全新的稅目,而是對既有稅法解釋的明確化或執行力度的加強,則有可能會適用於過往的稅款。然而,對於是否溯及既往,通常會有明確的法律規範。米砂對此表示疑慮,並表示會等待正式公文後再行確認,此為納稅人面對稅務通知時的標準處理程序。


This is a simplified version of the page. Some interactive features are only available in the full version.
本頁為精簡版,部分互動功能僅限完整版使用。
👉 View Full Version | 前往完整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