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以「老濕姬」身分走紅的YouTuber米砂,近期收到國稅局通知,要求補繳約三年前(民國110年度)的稅款,並提及與「網紅稅」相關。米砂對此表示疑惑,強調過往從事網紅工作期間,皆已依法申報個人所得稅及工作室相關稅務,質疑新規定是否會回溯適用,並指出「網紅稅」並非官方稅目名稱。此事件引發外界對網紅業配收入報稅規定的關注。
一般而言,網紅透過業配、置入性行銷等方式獲取的收入,在稅務上通常被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具體分類取決於雙方的合作模式。若網紅是與廠商簽訂契約,提供勞務以獲取報酬,且非僱傭關係,則多歸為執行業務所得。若網紅是透過經紀公司,以受僱形式參與業配活動,則可能被視為薪資所得。兩者在申報方式與稅率上可能有所差異。
無論是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網紅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都應確實申報所有收入來源。對於業配收入,應保留與廠商簽訂的合約、往來信件、收據、發票等證明文件,以便國稅局查核。若收入是透過工作室或公司名義,則需依公司法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追繳稅款通常有法定時效,一般情況下,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應於稅捐事件發生後五年內為之。然而,若涉及逃漏稅捐,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行為時若有惡意隱匿、虛報或詐欺等行為,追訴時效則可能延長。米砂所提及的110年度稅款,若非涉及逃漏稅,通常在時效範圍內。
「網紅稅」並非我國稅法上的正式稅目名稱。此說法可能為外界或媒體為方便理解,對網紅從事商業推廣活動所產生收入的稅務概稱。網紅的相關收入,仍應依照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現行稅制進行申報與繳納。國稅局在通知補稅時,應依據具體的稅法規定說明,而非使用非正式的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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