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軒安遭士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10月有期徒刑。此判決源於2023年他對旗下女藝人A小姐施暴及強制性行為的指控。根據判決書,梁軒安在帶領A小姐參加宣傳活動時,將她帶到民宿房間內,對其施以掌摑、掐脖等暴力行為,並強制發生性行為,因此被判刑。
梁軒安雖坦承與A小姐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涉及強制性交,辯稱雙方當時為「交往關係」,相關行為均屬兩情相悅。然而,證人證稱,案發翌日中午清楚看見A小姐頸部出現明顯單側瘀青,且A小姐亦曾向他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這些都成為法官認定梁軒安有罪的證據。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梁軒安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
法官指出,梁軒安於審理過程中不僅飾詞狡辯,甚至有教唆偽證之情形,顯見毫無悔意,因而予以從重量刑。受害女藝人也公開發聲,強調絕對不會原諒對方,並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梁軒安在判決結果出爐後,表示稍後會正式回應,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發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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