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採信梁軒安辯稱與A小姐為「交往關係」的說法,主要原因在於其他證據顯示A小姐並非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雖然梁軒安聲稱雙方性行為是兩情相悅,但證人證詞和A小姐的說法與他的辯解相悖。證人表示在案發翌日中午清楚看見A小姐頸部出現明顯單側瘀青,而A小姐也曾向他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這些都指向A小姐並非出於自願。
法院認定梁軒安有罪的主要依據來自於證人證詞和A小姐的說法。這些證據顯示A小姐的頸部有瘀青,且她曾向他人透露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這些證據與梁軒安的辯解互相矛盾,顯示A小姐並非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審酌了這些證據,認定梁軒安嚴重侵害了被害人性自主權,因此判處他有罪,並未採信他所辯稱的「交往關係」和兩情相悅的說法。
梁軒安在審理過程中飾詞狡辯,甚至有教唆偽證之情形,這也成為法官從重量刑的原因之一。法官認為他毫無悔意,因此加重量刑。此外,受害女藝人也公開發聲,強調絕對不會原諒對方,並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些因素都影響了法院對梁軒安的判決,最終士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梁軒安4年10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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