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軒安對女藝人A女性侵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 東森娛樂

梁軒安對女藝人A女性侵的具體行為

梁軒安將A女帶往民宿房間內後,隨即將其推倒在床,不顧A女大喊「不要」、「為什麼要這樣」,仍對她狠搧巴掌並掐脖,並對A女性侵得逞。這些行為顯示梁軒安使用暴力手段強迫A女與其發生性行為。法院認定梁軒安利用雇主身分之便,毆打A女並性侵,因此依強制性交罪重判梁軒安有期徒刑4年10月。

事件背景與經過

梁軒安為經紀公司負責人,A女自2023年7月起擔任該公司簽約藝人兼其私人特助。2023年11月7日,梁軒安帶著A女及公司團隊前往新北市某莊園參加宣傳活動。在活動期間,梁軒安將A女帶往民宿房間內,並對A女進行了上述的性侵行為。

法院判決與證據

梁軒安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兩人當時是「交往關係」,所發生的行為均為兩情相悅。然而,法官傳喚當天在場的廣告業主出庭,證人指出案發翌日中午,清楚看見A女頸部有明顯的單邊瘀青,詢問時A女不僅哭泣,還支支吾吾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法官認為,這與A女指控遭掐頸的情節完全吻合,且傷勢照片明確,足以戳破梁軒安的謊言,因此判決梁軒安有罪。


This is a simplified version of the page. Some interactive features are only available in the full version.
本頁為精簡版,部分互動功能僅限完整版使用。
👉 View Full Version | 前往完整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