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軒安在事發後辯稱與A小姐當時為「交往關係」,並聲稱雙方發生性關係是兩情相悅,否認涉及強制性交。他雖然承認與A小姐發生了性行為,但否認有任何強制行為。他的辯解重點在於將性行為描述為雙方自願的,以此來推翻強制性交的指控。然而,法院並未採納他的說法,而是根據其他證據認定他有罪。
法院認定梁軒安有罪的主要依據包括證人證詞和A小姐的說法。證人表示在案發翌日中午清楚看見A小姐頸部出現明顯單側瘀青,而A小姐也曾向他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這些證據與梁軒安的辯解相悖,顯示A小姐並非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審酌這些證據後,認定梁軒安嚴重侵害了被害人性自主權,因此判處他有罪。
梁軒安在審理過程中不僅飾詞狡辯,甚至有教唆偽證之情形,這也成為法官從重量刑的原因之一,認為他毫無悔意。受害女藝人也公開發聲,強調絕對不會原諒對方,並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梁軒安在判決結果出爐後,表示稍後會正式回應,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發出聲明。士林地院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梁軒安4年10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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