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梁軒安因強制性交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梁軒安利用雇主身分之便,毆打A女並性侵,因此依強制性交罪重判梁軒安有期徒刑4年10月。法院完全採信A女的指控以及廣告業主的證詞,證明梁軒安的罪行。這個判決顯示了法院對於性侵案件的重視,以及對於受害者權益的保護。
法院判決的依據主要來自A女的指控,即遭梁軒安掐頸並性侵。廣告業主的證詞也至關重要,他目擊A女頸部有明顯的單邊瘀青,且A女哭泣並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這些證據與A女的指控情節吻合,加上傷勢照片的佐證,足以戳破梁軒安聲稱與A女是「交往關係」的謊言。法院因此認定梁軒安的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並做出了相應的判決。
梁軒安辯稱與A女是「交往關係」,試圖營造雙方合意的假象,以此淡化性侵指控。他還聲稱A女在事發隔日表現正常,兩人還一同出遊,意圖逃避法律責任。然而,法院並未採信他的說法,因為廣告業主的證詞直接反駁了他的說詞,證明A女事後表現出的痛苦與梁軒安的說法完全不符。法院的判決表明,任何試圖以虛假說詞掩蓋性侵罪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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