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業主的證詞佐證了A女指控梁軒安性侵的事實,因為證人指出在案發翌日中午,清楚看見A女頸部有明顯的單邊瘀青。當廣告業主詢問時,A女不僅哭泣,還支支吾吾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法官認為,這與A女指控遭掐頸的情節完全吻合,且傷勢照片明確,足以戳破梁軒安的謊言。
根據報導,梁軒安辯稱與A女是「交往關係」,所發生的行為均為兩情相悅,並聲稱A女隔日表現正常,還與他一同出遊。然而,廣告業主的證詞直接反駁了梁軒安的說法,因為證人描述了A女在案發後的狀態,明顯顯示她受到了傷害和困擾。A女頸部的瘀青以及她含糊不清的回答,都指向了她經歷了不愉快的事件,與梁軒安所聲稱的「兩情相悅」截然不同。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梁軒安利用雇主身分之便,毆打A女並性侵,依強制性交罪重判梁軒安有期徒刑4年10月。法官顯然採信了A女的指控以及廣告業主的證詞,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梁軒安的罪行。廣告業主的證詞是重要的佐證,幫助法院釐清事實,並對梁軒安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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