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藝人強調「絕不原諒」梁軒安,是因為梁軒安嚴重侵害了她的性自主權,並且在審理過程中毫無悔意。根據判決書,梁軒安對A小姐施以掌摑、掐脖等暴力行為,並強制發生性行為。此外,法官指出,梁軒安於審理過程中不僅飾詞狡辯,甚至有教唆偽證之情形,更顯示其毫無悔意,這些行為都讓受害女藝人無法原諒他。
梁軒安雖坦承與A小姐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涉及強制性交,辯稱雙方當時為「交往關係」,相關行為均屬兩情相悅。然而,證人證稱,案發翌日中午清楚看見A小姐頸部出現明顯單側瘀青,且A小姐亦曾向他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這些都成為法官認定梁軒安有罪的證據。這些證據顯示梁軒安的辯解並不可信,更加深了受害女藝人的傷害。
士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梁軒安4年10月有期徒刑。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梁軒安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此外,梁軒安於審理過程中不僅飾詞狡辯,甚至有教唆偽證之情形,顯見毫無悔意,因而予以從重量刑。受害女藝人也公開發聲,強調絕對不會原諒對方,並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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