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的辯詞是否影響司法判決? | 東森娛樂

藝人NONO之辯詞未能動搖強制性交未遂罪的司法判決

藝人NONO(陳宣裕)在性侵害案件的偵查過程中,曾提出「沒有射X不算性侵」的爭議言論。然而,這類辯詞並未影響司法機關對其行為的認定,高等法院在二審審理後,仍維持了對NONO強制性交未遂罪的判決,處以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顯示法院在審理時,嚴格依循法律構成要件及證據,而非被被告個人對罪名的理解所左右。

NONO偵查階段的爭議性發言

在多起性侵指控浮上檯面後,NONO於案件偵查期間,面對檢方的訊問與調查時,曾發表「沒有射X不算性侵」的說法。這番言論不僅立即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更引發輿論對於其對性侵害犯罪認知嚴重偏差的質疑與抨擊。此類發言反映出個人對於法律定義與犯罪本質的誤解,並非法律程序中可被採納的有效抗辯,反而可能被視為對自身行為缺乏悔意或認知錯誤的表現。

法院判決堅定認定強制性交未遂罪

儘管NONO在偵查階段有其個人辯詞,但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卻未因此改變。高等法院於今(23日)的二審宣判中,維持了士林地院一審對NONO強制性交未遂罪的認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這項判決明確指出,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是依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與相關事證,綜合判斷NONO的行為已符合強制性交未遂罪的構成要件,並且不因被告的個人說法而動搖其對事實與法律的認定。目前全案仍可上訴,但兩級法院的判決一致性,已初步確立了此案的法律定性。

台灣法律對強制性交未遂罪的嚴謹界定

就台灣的刑法規範而言,「強制性交未遂罪」的成立,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的行為,但因客觀因素(如被害人反抗、外力介入等)導致性交行為未能最終完成。依據《刑法》第221條規定,只要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試圖進行性交,無論最終是否達到射精或其他性器官接合的結果,只要已實施了著手行為,即構成此罪。因此,NONO提出的「沒有射X不算性侵」的辯詞,與法律上強制性交未遂罪的構成要件毫無關聯,自然無法作為其脫罪的理由。

司法判決的獨立性與證據導向原則

司法審判的運作,仰賴於其獨立性與證據導向的原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全面檢視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被害人的指控,以及被告的辯護意見。被告在偵查或審理中所提出的任何辯詞,都會被納入卷宗,但其能否被採納為有效抗辯,最終仍需經過證據的檢驗,並與相關法律條文進行比對。在此案中,法院顯然認定即使NONO有其個人對「性侵」的理解,但相關證據已足以證明其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的行為,符合強制性交未遂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其個人辯詞並不足以改變法院最終的法律判斷。這也再次強調,法律對於犯罪的定義具有明確性與強制性,不容個人主觀解釋而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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